内蒙古自治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损害职工或者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由所在工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资格,收回《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