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进行打击报复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