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拒绝或者阻挠工会依法实施劳动法律监督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相关资料的;

(三)隐瞒事实真相,伪造、隐匿、毁灭相关证据资料的。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