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的相关要求,依法公布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结果。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整改的、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劳动违法用人单位,旗县级以上地方工会应当将其纳入劳动关系预警名单,与同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共享相关信息。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