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部门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支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与同级工会建立劳动法律监督协作机制,通过定期会商、信息互通、联合培训等方式开展合作。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时,可以邀请同级地方工会参加。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与同级地方工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保障行政处罚等情况通报制度。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处理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重大案件时,应当听取同级工会意见。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