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第三章 监督内容和实施第二十三条有效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旗县级以上地方工会、产业工会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并移交有关材料:(一)拒绝接收《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的;(二)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限内作出书面答复的;(三)答复不适当、不真实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整改的。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