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政府投资立项的各类重大研究、开发和产业化项目的承担单位,在实行股份制改造、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中转让相关专利时,应当报当地项目管理部门和专利行政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