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对以下重大经济活动实行专利审查:

(一)涉及专利的重大产业技术和装备引进政策的制定;

(二)涉及重要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再创新活动;

(三)涉及国家利益并拥有重要专利的企业并购、技术出口等活动;

(四)涉及专利的重大项目和产品的政府投资活动;

(五)规模以上的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涉及专利的重大经济活动。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