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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专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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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保护
第三十八条
有效
专利行政部门对查获的假冒专利产品和标识应当予以销毁。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1日
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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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