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拥有专利资产的单位有合并、分立、上市、改制、清算、投资、转让、置换、拍卖、偿还债务等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专利资产评估。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