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专利条例/第二章 激励第十一条有效承担由财政资助的科研项目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另有约定的外,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属于科研项目的承担单位。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