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专利拥有量特别是发明专利的拥有量作为衡量自主创新能力和科技、产业项目立项与验收的重要指标,采取措施促进专利的有效应用,提高专利产业化水平。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