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第五章 价格服务第三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有对本地区的价格争议进行协调处理的责任,发挥在处理消费者、经营者、行业组织之间发生价格争议时的调解作用。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