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第三章 政府的定价行为第十六条有效制定、调整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依据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并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技术创新。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制定、调整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时还应当严格控制其利润率水平。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