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第二章 经营者的价格行为第十一条有效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有下列变相提高价格或者压低价格的行为:(一)抬高等级销售商品或者收取费用;(二)降低服务标准,减少服务内容;(三)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四)偷工减料,短尺少秤;(五)压低等级收购商品。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