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二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具体实施对地级以上市落实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情况的考核。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