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粮食储备的数量、质量以及收储、销售、轮换、动用等的监督检查,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联网监控,实现远程动态监管,确保政府粮食储备规模落实、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