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省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省级粮食应急预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的决定,统筹本行政区域粮食应急预案的制定工作。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