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第六章 粮食应急第三十四条有效省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省级粮食应急预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的决定,统筹本行政区域粮食应急预案的制定工作。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