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第四章 粮食储备第二十三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动用政府粮食储备:(一)本行政区域市场粮食供给明显紧张,或者市场粮食价格出现异常波动;(二)发生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政府粮食储备应急;(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政府粮食储备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