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第四章 粮食储备第二十条有效根据有关规定和粮食市场调控的实际需要,省人民政府核定省本级和地级以上市的政府粮食储备规模,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核定市本级和县级的政府粮食储备规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不低于核定规模,组织落实本级政府粮食储备,并根据政府粮食储备正常储存年限规定和品质变化情况等组织轮换。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