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务、交通运输等部门在实施涉农项目时,应当与农田防护林建设同规划、同设计、同报批、同验收。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当会同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共同验收。

涉农项目配套建设的农田防护林按照有关规定通过验收后,移交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管护。

地方法规 · 酒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