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二章 婚前保健第七条有效开展婚前医学检查的母婴保健服务机构应当分别设置男、女婚前医学检查室,配备常规检查和专科检查设备以及合格的男、女专职医师。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24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