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孕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应当对其进行产前诊断:

(一)羊水过多或者过少;

(二)胎儿发育异常或者胎儿可能有畸形;

(三)孕早期接触过可能导致胎儿先天缺陷的物质;

(四)有遗传病家族史或者曾经分娩过先天性严重缺陷的婴儿;

(五)年龄超过三十五周岁的初产妇;

(六)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