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三章 孕产期保健第十三条有效孕妇应当在怀孕十二周内到母婴保健服务机构定期接受产前检查、孕产期保健教育和医学指导。筛查出的高危孕产妇应当到有条件的母婴保健服务机构接受产前检查和监护。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24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