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损坏公路、公路附属设施的,当事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赔偿经济损失。赔偿费按照恢复原状所需费用计算。当事人对赔偿事项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赔偿费应当用于受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修复。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