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公路经核准报废后,由公路所在地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核准报废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处置公路和公路用地。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