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制定或者出台与市辖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相违背的文件或者规划,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不按照规定落实市辖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各项规定,经督促整改仍不改正的;

(三)擅自变更市辖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或者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违规审批建设项目的;

(四)因监督管理失职,导致本辖区饮用水源水质不达标的;

(五)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不能确定责任人的污染源,不及时清理的;

(六)对饮用水水源受到严重污染、供水安全受到威胁等紧急情况,未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报告的;

(七)不正确履行属地监管职责,对市辖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内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报告、不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的;

(九)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