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市辖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市辖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进行监测,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在发生水污染事故等特殊时段,应当扩大监测范围,增加监测项目和频次。供水单位应当开展市辖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口及出厂水的水质监测,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环境保护、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