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有效

为了加强本市市辖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贵州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地方法规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