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农作物种子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