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二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24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