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五章 农作物种子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作物种子质量定期进行监督抽查,组织其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进行抽样、检验,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应当配备必要的种子检验设施、设备及检验技术人员。承担种子质量检验的,还应当取得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颁发的检验机构合格证书。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24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