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作物种子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建立部门联合执法机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农作物种子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维护种子市场秩序,保障种子生产经营者、使用者合法权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监督管理,打击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保障农业用种安全。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