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四章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第二十七条有效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农作物种子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依法备案,建立和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出具纸质发票或者电子发票等购货凭证,保证可追溯。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种子经营者的身份、联系方式、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文件等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档案。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24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