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四章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第二十六条有效销售的农作物种子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标签和使用说明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种子生产经营者对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和种子质量负责。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24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