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区、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地。需要占用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同意。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