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二章 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第十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区、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地。需要占用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同意。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24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