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税费保障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刁难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二)收受、索取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