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税务机关与司法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协作,确保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

公安机关应当与税务机关完善涉税犯罪案件移送制度,对税务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依法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及时反馈税务机关。

司法机关对依法作出不立案、不起诉、无罪判决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涉税案件,认为需要对相关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同级税务机关提出意见或者建议,并同时抄送相关生效法律文书,税务机关依法处理后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