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税费保障条例/第三章 征管协作第二十七条有效扣缴义务人应当履行税费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及时、准确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费的有关资料。依法负有税费扣缴义务的商业性的演出、赛事、会展、拍卖、经贸交流等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合同和收入分配方案报送活动举办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并依法代扣代缴税费。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