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市场主体在办理注销登记中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注销登记,造成未缴少缴税费款的,税务机关可以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承担市场主体登记工作的部门依法撤销注销登记,并依法追缴未缴少缴的税费款。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