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税费保障条例/第二章 税费服务第十七条有效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纳税人、缴费人接受涉税专业服务或者指定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不得刁难纳税人、缴费人,不得收受、索取纳税人、缴费人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法限制、剥夺或者变相限制、剥夺纳税人、缴费人的合法权利。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