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纳税人、缴费人接受涉税专业服务或者指定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不得刁难纳税人、缴费人,不得收受、索取纳税人、缴费人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法限制、剥夺或者变相限制、剥夺纳税人、缴费人的合法权利。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