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税务机关、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税费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普及,增强全社会依法纳税缴费意识。

税务机关应当无偿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税费咨询和办税缴费辅导,无偿组织税费申报、优惠政策等培训。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