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再生水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旗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再生水专项规划,经旗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