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再生水利用管理条例第七条有效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再生水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旗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再生水专项规划,经旗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