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再生水利用管理条例第四条有效市、旗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再生水设施的规划、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市、旗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再生水水权的配置、确权和交易监督管理等工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农牧、卫生健康、林业和草原、城市管理、园林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再生水利用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