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再生水利用管理条例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再生水,是指污水经净化处理后,水质达到国家再生水水质标准,可在一定范围内重复使用的非饮用水。本条例所称再生水利用设施,是指再生水厂、输配水管网、加压泵站以及其他附属设施和自建再生水循环利用设施。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