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再生水,是指污水经净化处理后,水质达到国家再生水水质标准,可在一定范围内重复使用的非饮用水。

本条例所称再生水利用设施,是指再生水厂、输配水管网、加压泵站以及其他附属设施和自建再生水循环利用设施。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