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禁止再生水供水系统与自来水供水系统连接。

再生水利用设施的管道、水箱等设备外表应当统一颜色、标识。再生水利用设施的取水口、排水口应当采取防护措施,并标有“非饮用水”字样。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