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再生水利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有效禁止再生水供水系统与自来水供水系统连接。再生水利用设施的管道、水箱等设备外表应当统一颜色、标识。再生水利用设施的取水口、排水口应当采取防护措施,并标有“非饮用水”字样。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