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利用重大活动、传统节庆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以及相关产品、服务的展示、展演、展销等传播活动。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新型城镇化建设相结合,支持利用基层综合性文化中心、农村文化室等公共设施组织开展代表性项目以及相关产品、服务的展示、展演、展销等传播活动。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结合本地体育馆、艺术馆、剧院等场地资源,统筹安排演出时段和场所,通过场租补贴、售票补贴等方式,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进行展示、展演。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通过专题展示、专栏介绍、公益广告等形式,广泛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知识,提高全社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