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供热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供热管理部门(以下统称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等部门以及气象、供水、供电、供气等有关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供热管理和服务保障工作。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