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供热条例/第五章 供热设施维护与管理第四十一条有效在供热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距离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一)建造建筑物、构筑物;(二)挖坑、掘土、打桩、爆破;(三)堆放垃圾、杂物、易燃易爆物品;(四)倾倒腐蚀性物品,排放污水、废水;(五)其他可能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