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供热条例/第五章 供热设施维护与管理第四十条有效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其维护管理的重要供热设施,设置明显、统一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覆盖、拆除、损坏供热设施和供热安全警示标志。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